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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书钦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滨河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钦,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滨河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22行初37号原告张书钦,男,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滨河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钦诉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滨河办事处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书钦负担。审 判 长  李印召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