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浓溪镇山寨村第六村民小组与华蓥市益友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广安区浓溪镇山寨村第六村民小组,华蓥市益友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02民初870号原告广安市广安区浓溪镇山寨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浓溪镇山寨村。负责人杨金成,组长。委托代理人黄中华,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华蓥市益友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蓥市华翠路5号。法定代表人蒋建华,总经理。原告广安市广安区浓溪镇山寨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山寨村六组)诉被告华蓥市益友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友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稻田57亩,实施生态园可否建设项目,租期暂定50年,约定了租金,在每上年的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否则原告有权收回土地。双方还对复耕等进行了约定。后原告将土地交与被告使用,但被告不按约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2015年11月8日,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土地上树苗搬离返还土地,时至今日,被告未交还土地。现要求:1、被告立即移交土地57亩;2、被告按每亩50元向原告支付复耕款2850元;3、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占用期间的租赁费;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将第3项请求明确为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每天144元支付占用费至土地交还时止。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主要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稻田57亩,租期从2012年1月1日起到2061年12月31日止;土地租金2012年度按700斤稻谷/亩计算(每斤稻谷1.2元),之后每年按710斤稻谷/亩计算,价格以上年9月21日至29日的浓溪市场平均价格为准,在上年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需按50元/亩一次性支付土地复耕保证金,如乙方未在土地租赁期满后一个月内完成土地复耕,则保证金全部用于土地复耕等等。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进行了履行。2015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议价协议》确定2016年土地承包金按每亩710斤稻谷,每公斤稻谷2.6元(即每亩923元)。由于被告2015年度下欠部份租金未支付,2015年11月6日,原告用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解除土地租赁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由于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2015年度租金,现书面通知你公司解除合同,并支付2015年度下欠租金,希你公司接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与村组负责人联系支付下欠租金,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土地上的树苗等全部搬离,否则造成损失由你公司承担。”。2015年11月8日,被告收悉《解除土地租赁合同通知书》,2015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5年度下欠的租金。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交还土地。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土地租赁合同》、《议价协议》、《解除土地租赁合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按照合同“每年租金在上年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次年土地租金,否则原告有权收回土地。”的约定,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据此向被告发出《解除土地租赁合同通知书》,被告收悉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双方所签《土地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11月15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返还土地,被告在期满后未返还土地,应当向原告支付土地占用费,土地占用费可参照《土地租赁合同》的计算方法支付。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土地复耕费2850元。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蓥市益友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广安市广安区浓溪镇山寨村第六村民小组返还土地57亩;二、被告华蓥市益友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安市广安区浓溪镇山寨村第六村民小组支付土地复耕款2850元;三、被告华蓥市益友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安市广安区浓溪镇山寨村第六村民小组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交付土地之日止,按144元/天标准计算的土地占用费。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华蓥市益友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帅人民陪审员 彭昌春人民陪审员 彭继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苟 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