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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曹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364号原告:曹某。被告:崔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