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曹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364号原告:曹某。被告:崔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