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刑更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斯日古楞抢劫、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斯日古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刑更241号罪犯斯日古楞,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高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8)锡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斯日古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7373元。宣判后,被告人斯日古楞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09)内刑三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后,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刑一复01887227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裁定,发回重审。在本院重新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205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内刑三复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斯日古楞犯抢劫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2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执行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以(2014)内刑减字第29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6年3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斯日古楞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九次,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斯日古楞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谅解书、收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斯日古楞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且财产刑未执行,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斯日古楞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三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智代理审判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邹慧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