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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4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杨友红诉贺知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4民初236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65年7月13日,汉族。被告贺某某,男,生于1959年9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和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