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董媛媛诉黑龙江省汇丰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庆雪豹涂料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媛媛,黑龙江省汇丰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庆雪豹涂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董媛媛,女,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汇丰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孵化器B座4号楼1007室。法定代表人徐万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庆雪豹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新航路14号。法定代表人高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董媛媛诉被告黑龙江省汇丰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庆雪豹涂料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媛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董媛媛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汇丰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庆雪豹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