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忠之与王玉伦、姜再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之,王玉伦,姜再红,姜在宝,赵福升,董成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439号申请人刘忠之。被执行人王玉伦。被执行人姜再红。被执行人姜在宝。被执行人赵福升。被执行人董成虎。申请执行人刘忠之与被执行人董成虎、姜再红、姜在宝、王玉伦、赵福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成虎、姜再红、姜在宝、王玉伦、赵福升在银行的存款10315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文东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