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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范体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体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53号罪犯范体木,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体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对被告人范体木的量刑部分,即上诉人范体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5月27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体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间共获达标分14.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体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体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