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408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许复敏,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曾用名周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振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