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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408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许复敏,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曾用名周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振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