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葛正山与张克英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正山,张克英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葛正山,男,汉族,1953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琳,正阳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克英,女,汉族,1962年9月6日出生。原告葛正山诉被告张克英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正山撤回对被告张克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吴立风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