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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葛正山与张克英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正山,张克英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葛正山,男,汉族,1953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琳,正阳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克英,女,汉族,1962年9月6日出生。原告葛正山诉被告张克英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正山撤回对被告张克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吴立风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