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4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邱辉与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辉,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辉,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15号1-2层。负责人彭华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姚玲玲,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上诉人邱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邱辉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邱辉与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已得到解决,现上诉人邱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辉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邱辉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邱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巩旭红代理审判员 周 维代理审判员 李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