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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裴振业申请执行王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振业,王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01942号申请执行人裴振业,男,47岁,汉族,现住乌拉山镇新民路四街坊6号。被执行人王锁林,男,46岁,汉族,现住乌拉山镇新红路三街坊5号。本院在执行裴振业申请执行王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