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034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子兴,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序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