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小卯与张泽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卯,张泽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749号原告胡小卯,女,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张泽文,男,汉族,1953年4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卯诉被告张泽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胡小卯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卯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小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胡小卯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