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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铝厂水泥厂与河津市城乡混凝土搅拌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铝厂水泥厂,河津市城乡混凝土搅拌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铝厂水泥厂,住所地:河津市山西铝厂一号路西。法定代表人:午新威,厂长。被执行人河津市城乡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河津市紫金街北。法定代表人:郝惠山。申请执行人山西铝厂水泥厂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城乡混凝土搅拌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铝厂水泥厂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津市城乡混凝土搅拌站的存款477.58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师治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春明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河法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武堂录,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河津市小梁乡武家堡村人。被执行人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三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4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河津市清涧街道办清涧三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武堂录50万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6550元,承担执行费7682元,但被执行人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三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三村村民委员会在你行的存款54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师治军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