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高凤琴、南枫与李玉华、张红琴及天津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琴,南枫,李玉华,张红琴,天津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1820号原告高凤琴。原告南枫。被告李玉华。被告张红琴。第三人天津朗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白古屯镇政府东侧。二原告与二被告及第三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二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