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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熊闪强与汤婷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闪强,汤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熊闪强,男,汉族,1988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汤婷,女,汉族,1988年5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熊闪强与被执行人汤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熊闪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汤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辉审判员曾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