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生江、郝调文与桑子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生江,郝调文,桑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杨生江,男,汉族,甘肃静宁县人,住甘肃省。申请执行人郝调文,女,汉族,甘肃静宁县人,住甘肃省。被执行人桑子全,男,汉族,四川开江县人,住四川省。申请执行人杨生江、郝调文与被执行人桑子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5967.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桑子全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现正在监狱服刑,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正在监狱服刑,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5)梅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凯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蒋成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