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崔丽娜与蔡健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娜,蔡健和,叶彩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37号原告崔丽娜,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韦汉平,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健和,香港居民。第三人叶彩枝,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卢美茜,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丽娜诉被告蔡健和与第三人叶彩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范 藜人民陪审员 陈 远 霞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宏书 记 员 银海莹(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