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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金春与东营东港橡塑有限公司等四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春,东营东港橡塑有限公司等四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764号申请人:杨金春。被申请人:东营东港橡塑有限公司等四人。申请执行人杨金春与被执行人东营东港橡塑有限公司等四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垦胜商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王辉、尚树花、赵学明、东营东港橡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杨金春案款2262542.93元。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杨金春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王辉、尚树花、赵学明、东营东港橡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查到其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垦胜商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成海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崔永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