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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字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长颢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字546号罪犯张长颢,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长颢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张长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长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够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31.7分。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亦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南阳市卧龙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株洲市人民检察院(2016)第24号《假释提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长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长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