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石道术与胡鹏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道术,胡鹏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石道术,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被告胡鹏翔,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道术诉胡鹏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道术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道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石道术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