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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赵某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刑初111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西宁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6日以该案适用法律发生改变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云海审 判 员  雷 林人民陪审员  鲁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