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银海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勇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银海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勇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吉林省银海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2号西广场综合楼2楼33号。法定代表人张静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冬、杨雪艳,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谊民路1299号。法定代表人田相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长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于淼,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勇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2号翰林社务。法定代表人罗兆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银海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勇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银海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银海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银海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吉林省银海教育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成玉代理审判员 王 昱人民陪审员 程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解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