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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允珍与焦承斌、宝祥气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允珍,焦承斌,宝祥气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871号原告王允珍。委托代理人马锦成,宝应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承斌。被告宝祥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在于宝应县泾河镇工业集中区(白龙南路)。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在宝应县安宜镇叶挺东路92号1幢(1楼、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允珍诉被告焦承斌、宝祥气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允珍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允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允珍负担。审判员  李洪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