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占义与姚亮亮、包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义,姚亮亮,包林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2民初1978号原告李占义,男,蒙古族,1981年4月5日出生,个体。被告姚亮亮,男,蒙古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个体。被告包林花,女,蒙古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无业。原告李占义诉被告姚亮亮、包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福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占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亮亮、包林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占义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16日,被告姚亮亮因还房贷及二被告因婚姻琐事争吵,被告姚亮亮将被告包林花肋骨打伤,被告包林花看病急需用钱,从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约定利息1.5%,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给付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偿还本金30000.00元。被告姚亮亮辩称,被告姚亮亮跟被告包林花是夫妻关系,承认欠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的事实。被告包林花诉称,被告包林花跟姚亮亮是夫妻关系,被告包林花不知道被告姚亮亮借款的事情。住院费也不是被告姚亮亮借的钱,是被告包林花的哥哥给的钱,被告包林花跟被告姚亮亮2016年2月8日在家打架时候被姚亮亮打断肋骨,脊椎骨折两处,合计医疗费3000.00元,根本不是30000.00元那么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姚亮亮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8日二被告因家庭琐事打架,被告姚亮亮将被告包林花肋骨、脊椎打伤至两处骨折,2016年2月16日包林花报案并住院治疗。2016年2月17日包林花提起离婚诉讼,此间被告姚亮亮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月利息1.5%,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时间。2016年3月31日原告李占义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本金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675.00元。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的陈述,二被告的答辩意见,提交被告姚亮亮所打借据一枚,庭审记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姚亮亮的借款,不能证明其借款系二被告共同所用,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承担给付债务款的事实,没有合法依据,不予支持,应由被告姚亮亮自行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亮亮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给付原告李占义本利合计30675.00元{本金30000.00元,利息675.00元=30000.00元×0.015×1个月21天(从2016年2月16日到2016年4月5日}。驳回原告李占义对被告包林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7.00元,减半收取283.50元,由被告姚亮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福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之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