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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宋来福等与被执行人晋国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来福,宋大伟,晋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571号申请人宋来福,男,生于1957年11月,住南召县。申请人宋大伟,男,生于1981年4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晋国安,男,生于1963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宋来福、宋大伟与被执行人晋国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南召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57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俊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