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胡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773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陈旭,夏邑县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顾某。原告胡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顾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