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城法执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梁伟江与刘春雨、黄美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伟江,刘春雨,黄美玉,佛山市福莱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1387号申请执行人梁伟江,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刘春雨,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黄美玉,女,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佛山市福莱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工业园D区。组织机构代码66653755-X。法定代表人刘春雨。关于梁伟江诉刘春雨、黄美玉、佛山市福莱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6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春雨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49911.92元;被执行人黄美玉、佛山市福莱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需要被执行人负担742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797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佛山市福莱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芦苞园D区25-1号的机械设备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266648元,该标的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缴纳保证金而流拍,本院向债权人发出以物抵债通知书,亦无人申请以物抵债。被执行人黄美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7号汇丰豪元34座302房系中国农业银行佛山三水支行的抵押物,且已经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694号案首查封,因此本院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本院向本辖区内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1387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建聪审 判 员  钟松毓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胜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