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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514号原告王某,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智钧,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彭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