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丛强与谢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丛强,谢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2855号原告:金丛强,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冯亚刚,宁波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小军,职业不详。原告金丛强与被告谢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汪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