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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韩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35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东湖街XXX。曾于2004年因盗窃罪被单处罚金2500元;于200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辩护人周文龙,系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周文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被害人李某某与“望洲惠普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小额贷款合同,因后期一直未还款,“望洲惠普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人韩某对该笔欠款进行催收。2015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伙同高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北街一房产中介,将被害人李某某带上吉普车,后带至沈阳市铁西区浑河西峡谷附近,采取威胁、殴打、堵嘴、背铐在树上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李某某还款共计人民币9080元。当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沈阳市铁西区云峰街北四路“建设银行”附近再次取款时,因被害人李某某朋友报警,民警赶到后被告人韩某等人逃跑。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及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许某某、张某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授权书说明、贷款合同、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捆绑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庭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忠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