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2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天津津南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婴智婴慧(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津南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婴智婴慧(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尹长舒,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思礼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95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津南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津南区津沽大街景明花园3-2底商。法定代表人:刘喜华。被申请执行人:婴智婴慧(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3609。法定代表人:尹长舒。被申请执行人:尹长舒,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区。被申请执行人: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2113。法定代表人:尹长舒。被申请执行人:天津思礼商贸有限公司,住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恒泰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云利。法定代表人:马涛,男,汉族,1980年7月2日出生,住住河北区。本院在执行天津津南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婴智婴慧(天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尹长舒、天津融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思礼商贸有限公司、马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宝林执行员  李承勋执行员  庞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