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程秀军与潘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秀军,潘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787号原告:程秀军。被告:潘茜。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秀军与被告潘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秀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秀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程秀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彬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