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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程秀军与潘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秀军,潘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787号原告:程秀军。被告:潘茜。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秀军与被告潘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秀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秀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程秀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彬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