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执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蔡文辉与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立邦超细微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辉,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立邦超细微粉有限公司,王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529号申请执行人蔡文辉,男,195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烟草宿舍**栋*单元*号。被执行人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王永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立邦超细微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王永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永明。本院执行的蔡文辉申请执行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立邦超细微粉有限公司、王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贵州众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款人民币1800万元,并组织36位债权人于2016年3月30日召开债权人大会,向各债权人送达了分配方案,其中贵州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对分配方案提出执行异议,并表示将提起异议之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白执字第15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