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3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3刑初50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29岁,汉族,开封市人,初中肄业,无业,住开封市。2015年10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7日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4月26日由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硕、代检察员刘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3日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开封市新曹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新曹路与清水河交叉口处时被宋门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抽血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5年4月15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开封市劳动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劳动路江南人家小区门前时被宋门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血醇检验报告单告知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查获经过、查获证明及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陈某某户籍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灰色长安牌微型面包车沿开封市新曹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新曹路与清水河交叉口处时被宋门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抽血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4月15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灰色长安牌微型面包车沿开封市劳动路自南向北行驶,行至劳动路江南人家小区门前时被宋门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血醇检验报告单告知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查获经过、查获证明及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陈某某户籍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及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中一次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31.92mg/100ml,且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 洁审 判 员 王惠生人民陪审员 张合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晴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