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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3刑初247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9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豫RA09**的东风面包车,沿312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姚家铺处时,与自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的孙某乙驾驶的豫U685**(豫U85**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陈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8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豫RA09**的东风面包车,沿312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南阳市卧龙区姚家铺处时,与自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的孙某乙驾驶的豫U685**(豫U85**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84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被告人陈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前科查询证明证实了陈某无前科。驾驶证证实陈某有C1E驾证。2、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甲证言:2015年10月9日凌晨2点左右,陈某驾驶银色东风面包车从王村送我们回十二里河,当时走312国道,刚过信臣路到312国道,我感到对面车灯很强,是个大车,再往后听到刹车声音,然后我就昏迷了。…晚上我和陈英文、陈龙在一起吃饭,没有和陈某一起吃饭,吃完饭我们打会麻将,陈某一点多过来和我们说了会话,然后接我们回十二里河。(2)证人孙某乙证言:2015年10月9日凌晨2点左右,我驾驶豫U685**挂车号豫U85**罐车从唐河往西安方向去,当时走的是312国道,当我车开到姚庄铺附近时,我当时是从南向北,一辆面包车从北向南过来,他当时开到我车的行驶道上,我看到后往左打方向避让,我右边有个大货车,我无法往右打方向,后来我俩车就撞到一起了。3、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2015年10月9日凌晨2点多,我驾驶豫RA09**面包车从龙升工业园区十二里河出发,当时走的是312国道,当我车开到姚庄铺附近时,我当时行驶方向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我看到对方车超车从南向北的大货车,他看超车超不过去,就刹车,然后跑到我车道和我相撞。…我喝白酒了,喝有二三两,喝的小三鞭酒,三十多度酒,没有和别人一起喝,我自己喝的。4、鉴定意见(1)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陈某血液中检测出了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3.84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陈某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陈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案发时的乙醇含量、认罪态度、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邢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恩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