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桂香诉马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香,马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838号原告王桂香,女,汉族。被告马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香与被告马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香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桂香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