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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596号原告赵某某,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某某,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