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596号原告赵某某,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某某,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