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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怀青与被执行人鹤壁盛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怀青,陈文关,刘香,陈天鹤,陈天欣,鹤壁盛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653号申请执行人:许怀青,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文关,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香,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天鹤,男,200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天欣,男,2008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盛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石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毓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怀青与被执行人鹤壁盛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怀青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3民初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轶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