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任少东与张观亮、孙文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少东,张观亮,孙文华,孙同永,孙祥金,刘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864号申请执行人:任少东。被执行人:张观亮。被执行人:孙文华。被执行人:孙同永。被执行人:孙祥金。被执行人:刘中峰。申请人任少东申请执行张观亮、孙文华、孙同永、孙祥金、刘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二年十月十五日审结。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少东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寿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赵光华执行员 李嘉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