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寿执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任少东与张观亮、孙文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少东,张观亮,孙文华,孙同永,孙祥金,刘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864号申请执行人:任少东。被执行人:张观亮。被执行人:孙文华。被执行人:孙同永。被执行人:孙祥金。被执行人:刘中峰。申请人任少东申请执行张观亮、孙文华、孙同永、孙祥金、刘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二年十月十五日审结。该案(2012)寿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少东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寿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赵光华执行员  李嘉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