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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翟洪德、李国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翟洪德,李国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商初字第6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住所栖霞市霞光路。组织机构代码:49359000-1。法定代表人王宏,行长。被告翟洪德。被告李国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与被告翟洪德、李国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翟洪德的银行存款24137.6元,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冻结被告翟洪德在银行的存款24137.6元,因本案尚未审结,原告申请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赵荣超在银行的存款24137.6元,冻结期间禁止支付。审 判 长  孙玉玲人民陪审员  栾志利人民陪审员  衣振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泽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