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玉琴与郭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琴,郭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琴委托代理人王天柏被执行人郭进军本院受理的张玉琴与郭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郭进军应按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玉琴剩余借款5000元,并从2014年10月2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息随本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3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5000元、利息787元、案件受理费213元、执行费5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5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庆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