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执字第004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利辛县天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彦辰 、刘月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辛县天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彦辰,刘月峰,田干,郝军,周扬,方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402-5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天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刘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彦辰,女,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刘月峰,男,汉族,1977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田干,男,汉族,1981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郝军,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周扬,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方素琴,女,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立案执行利辛县天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彦辰、刘月峰、田干、郝军、周扬、方素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利辛县天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刘彦辰、刘月峰、田干、郝军、周扬、方素琴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利辛县天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彦辰、刘月峰、田干、郝军、周扬、方素琴银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云审判员 冯 华审判员 梁绍成���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柏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