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山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谭冬珍与被申请人肖国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冬珍,肖国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山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谭冬珍,女,生于1959年5月25日,汉族,四川省宝兴县人,住四川省宝兴县。被申请人:肖国平,男,生于1957年3月3日,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关于申请人谭冬珍与被申请人肖国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纠纷一案,申请人谭冬珍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人谭冬珍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4年12月15日在宝兴县五龙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因被申请人于1998年无故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多方查找杳无音信,再无生还可能。因此,申请人谭冬珍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肖国平死亡。本院认为,宣告公民死亡,应当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但至今申请人谭冬珍经本院释明后仍无法提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谭冬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