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郭中文与向亚玲、牟伦锋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中文,向亚玲,牟伦锋,徐伍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47号原告郭中文,个体工商户。被告向亚玲,恩施州烟草公司利川市烟叶分公司职工。被告牟伦锋,系被告向亚玲之夫。被告徐伍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中文诉被告向亚玲、牟伦锋、徐伍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中文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牟伦锋、向亚玲已向其偿还了代付款20万元并表示放弃其余借款本息及由被告徐伍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中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中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6元,减半收取2528元,由原告郭中文负担。审 判 长 胡兴国人民陪审员 冉瑞兵人民陪审员 吴 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赖永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