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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3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谢某泉与卢智雄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泉,卢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3执99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泉。被执行人卢智雄。申请执行人谢某泉与被执行人卢智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卢智雄未履行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智雄银行存款168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秋平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善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