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91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苏州吉誉电子有限公司与昆山艾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吉誉电子有限公司,昆山艾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516号原告苏州吉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388号23幢5层501-1室。法定代表人钱元芬,该公司财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冉冉,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敬,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艾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秦峰南路600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永杨。委托代理人吴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吉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艾正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吉誉电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于庭外履行完毕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吉誉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吉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为388元,由原告苏州吉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贤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