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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宏诉张小兰王海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张小兰,王海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884号原告王宏,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告张小兰,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告王海树,男,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张小兰之夫。本院在审理王宏诉张小兰、王海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6元,减半收取1878元,保全费2260由原告王宏负担。审判员  刘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