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代拴贵与马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拴贵,马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代拴贵,男,1957年8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海军,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代拴贵申请执行马海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渑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庆华 关注公众号“”